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巷**号,住蒲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出租车司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31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31日被蒲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挣出租车费驾驶车牌号为陕E*****出租车拉载吸毒人员刘某某(已强戒)从蒲城县县城到蒲城县**镇购买毒品,并且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驾驶的陕E*****出租车内吸食、注射毒品,经查证容留刘某某吸毒7次。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书证:李某某被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李某某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蒲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181026001、090401)、刘某某、李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及转账记录、李某某给“**”、“**”的付款记录、陕E*****出租车运动轨迹、蒲公(洛)强戒决字[2018]36号等书证;4.鉴定意见:(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8]742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出租车经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车上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化桥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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