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巷**号,租住兰州市城关区**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兰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公安人员抓获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经查,2020年6月25日20时许,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号**湾桥北侧其出租屋内,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程某甲、毛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6月29日20时许,李某某再次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程某甲、毛某某、程某乙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7月1日22时许,李某某又在其出租屋内,与吸毒人员毛某某、程某乙、程某丙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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