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居委会**路**号,租住在资兴市唐洞街道**村**廉租保障房**栋**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唐洞街道**村**廉租保障房**栋**单元**室的住处多次容留王某某、曾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村**廉租保障房**栋**单元**室的住处与曾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村**廉租保障房**栋**单元**室的住处与曾某某和“林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村**廉租保障房**栋**单元**室的住处与王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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