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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200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0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1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次,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容留李某乙吸食毒品三次:第一次是2017年11月中旬,李某甲联系李某乙到桥头河镇鑫源农庄二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某甲联系李某乙在桥头河镇李某乙家对面山下李某甲在湘*****小车上吸食冰毒麻古;第三次是第二次之后几天的一个晚上,李某甲联系李某乙在桥头河镇李某乙家对面山下李某甲的湘*****的小车上吸食冰毒麻古。

2018年1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李某丙在新源宾馆**房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7年12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开着一辆桑塔纳小车到周某某家接他到桥头河镇方兴路旁边,然后俩人在车子后座上用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8年1月8日14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桥头河镇新世界大酒店巡逻排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正在吸毒,经询问,被告人李某甲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现场图、现场照片;2、勘验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证言;5、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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