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安化县**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2015年1月7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2019年9月5日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卓丹,湖南省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其位于安化县**有限公司家属楼三楼家中客厅里、其红色现代小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的红色现代小车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随后又在其家中客厅内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5.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6.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7.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甲在其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辨认、指认等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光辉
检察官助理:刘白群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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