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路**路交汇处的**酒店开房住宿期间,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房内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房内容留邵某某、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0月25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房内容留肖某某、“鑫某某”、“二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0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房内容留肖某某、鑫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郭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立功表现,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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