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5********,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湖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司机,现住冷水江市**小区**栋**单元**房。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6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中午,戴某甲与肖某某相约晚上去宾馆开房吸毒,后肖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聊天时,肖某某邀请李某某一起去宾馆吸毒。19时许,肖某某找到戴某甲拿到毒品后,李某某认为宾馆不安全,就要肖某某到他家吸毒,肖某某同意了。后李某某驾车到冷水江市滨江公园附近接肖某某,途中,肖某某提出毒品是其朋友免费给的,还有两个朋友要来吸毒,李某某同意了。肖某某遂通知戴某甲、戴某乙去李某某家吸毒。来到李某某家后,肖某某就在卧室用矿泉水瓶自制了吸毒工具,并拿出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大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与李某某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毒。不久,戴某乙、戴某甲也来到李某某家,四人将毒品吸食掉后,肖某某又拿出一点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供四人吸食,后戴某甲、戴某乙先后离开。当肖某某又吸了一会毒开门离开时,被接到群众举报在外蹲守的民警抓获。次日,李某某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纲
2017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1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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