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文盲,务工,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毛发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检察官助理:毛爱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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