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街**号的家中,容留卢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街**号的家中,容留卢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街**号的家中,容留卢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9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街**号的家中,容留卢某某吸食冰毒。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房间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洪雅县**镇**街**号,电话号码1998264****。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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