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211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县*****棋牌室容留申志朋吸食毒品咖啡因两次。
2、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县*****棋牌室容留尹希强吸食毒品咖啡因六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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