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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镇**村一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杨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2、3月份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2、3月份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再次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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