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沙坪坝区**街**号**园**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蒋某某、余某某、罗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家中,容留为其送毒品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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