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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沙坪坝********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蒋某某、余某某、罗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其家中,容留为其送毒品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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