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居住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期**栋**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龙泉驿区**期**栋**单元**楼**号的出租屋内,容留余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因吸食冰毒不够,李某某与钟某某联系好购买冰毒后,下楼拿冰毒之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归案,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查获吸毒工具,经检验,吸毒工具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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