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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2001********,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校**,群众,住荔浦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荔浦市**镇**路**酒店**房间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方某某、罗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9月6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上述吸毒人员及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入住登记单及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六份;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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