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租赁济南市济阳区三旺友和酒店四楼4079房间及相邻的房间用于经营足疗店。期间,李某某多次容留姚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在足疗店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勘验、辨认笔录。
3.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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