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电话征得罗某甲同意,并从罗某乙处拿到钥匙后,暂住在翁源县**镇**村委会附近一由罗某某与江某某共同承租的闲置出租屋。一晚,刘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到李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毒品“冰毒”,随后利用矿泉水瓶、吸管等工具制作吸毒工具“水葫芦”,在李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内轮流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书证;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王婷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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