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李某乙驾驶李某甲家川TJ****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李某丙一起到汉源县九襄镇耍,途中,三人商量由李某甲和李某乙共同出资购毒,李某丙出面一起在荥经县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回到雅西高速汉原县九襄收费站处时,被告人李某甲亲自驾驶自家川TJ****号搭载李某乙、李某丙到汉源县九襄镇堰沟村2组车路边上停起,李某丙叫来李某丁前来一起在李某甲家川TJ****号小型普通客车内采取“吹壶壶”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辩认等笔录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家车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毓明
检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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