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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社,现住武胜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筒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的房屋内,容留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与自己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小区**栋**。电话:1588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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