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幢**单元**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三堆镇国土所副所长。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伍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周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周某乙(已被行政处罚)、赵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马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五人到自己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吸食毒品,仍然容留五人在自己家中卧室内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明曦
2020年1月 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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