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至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博罗县**街道办**工业区**住宿**号出租屋内,先后六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4月2日,李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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