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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30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至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博罗县**街道办**工业区**住宿**号出租屋内,先后六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4月2日,李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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