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向许某某、冯某某、岳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提议凑钱到清远市购买毒品,许某某、冯某某、岳某某三人同意并分别向李某某微信转账共1000元的毒资。于当日中午11时许,四人驾车到达清远市,由李某某下车购得毒品冰毒后四人驾车返回佛山市南海区。于当日下午,李某某制作了吸毒工具,并容留许某某、冯某某、岳某某三人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一起吸食了购买的冰毒。四人将冰毒吸食完毕后,李某某将吸毒工具丢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李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岳某某传唤到案。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青
检察官助理 莫翠芳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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