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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曾于2014年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16日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泰勒宁片)。

(二)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三)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四)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五)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六)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八)2019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九)2019年11月中旬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十)2019年11月下旬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羟考酮。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检察官助理董晓萌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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