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谭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5月28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现场抓获李某某以及吸毒人员谭某某、黄某某,并在李某某家中检查出毒品、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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