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号**期**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被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柴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号**期**栋**单元**室先后四次容留邹某某、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余某某和一彭泽男子吸食了冰毒。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20年7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和一男子吸食了冰毒。

4.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余某某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1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江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