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 ,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 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园东路28栋4-6-1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何某某、于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何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令芳
检察官助理:高明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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