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第*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周某某和唐某某、古某某(均己行政处罚)在岳阳县公田镇(原甘田乡)一个绰号叫“黑皮”的人(身份待查)处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周某某和唐某某、古某某三人驾车前往岳阳县筻口镇熊市村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提出要在李某某家吸食毒品,李某某同意并带他们到自己的“乐居门业”一楼的卧室。之后,李某某出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周某某用吸管和矿泉水瓶制成一个溜冰壶,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古某某轮流以烫吸方式吸食了毒品。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