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路**号**栋**单元**室,案发前系安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店员工。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华中路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祁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相约至李某某居住的安庆市大观区**路安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店后面二楼宿舍**室吸食冰毒即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出资600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某将600元现金交给祁某某购买冰毒并制作吸食毒品工具,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祁某某四人在该室共同吸食了祁磊所购的冰毒。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公安民警至李某某工作处所安庆市**店,口头传唤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宿舍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太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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