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因本案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人员,因自己一人在家吸食毒品无聊,便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2019年7月12日中午12时、2019年7月15日下午16时,先后三次在**镇**路**号的住宅四楼卧室容留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是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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