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分宜县**巷**家属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林场**村委会**村**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分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赣K*****挂赣K****解放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驾驶室内,先后6次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在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向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两人再次准备在被告人停靠在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春梅路路边上的货车驾驶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分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净重分别为0.095克、0.06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小袋和由矿泉水瓶制作的简易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小袋、由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扣押毒品、吸毒工具照片);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5月13日准备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晔华
2020年8月 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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