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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旅店对面平房。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本院以容留他人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肇州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昵称叫“安然”的QQ号(号码:104230****)加上被害人肖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好友,在与肖某某聊天中,王某某自称叫张海浪,向肖某某介绍了一种吃了之后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可以转移对方智商的药,并说其认识一个叫王医生的人,该人知识、身份、年龄都适合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以让肖某某转移对方智商,被害人肖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5月4日,肖某某按王某某(以张海浪身份)所说的放药地点(静雅服装厂)取药并服下后进入王某某指定的静雅招待所开好的房间,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王医生”身份进入屋办,在肖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以用手按、用腿压方式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又以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给学校,让肖某某待不下去的语言威胁肖某某,在该房间内又与肖某某发生4次性关系。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北京的教授(QQ昵称:遗失的美好,QQ号:54439****)身份、王医生的身份(QQ昵称:一个好人,QQ号:17938****)、张海浪身份等与肖某某聊天,以让肖某某多和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用以提高药效的借口引诱肖某某与王某某(王医生身份)及其他多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某又以做小姐方便与其他多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引诱肖某某做小姐卖淫。被告人王某某与在肇州三中娟娟旅店对面平房经营卖淫窝点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平房内为肖某某招揽嫖客。李某某容留肖某某同崔某某卖淫一次,从肖某某卖淫所得嫖资中抽取分红。同时还容留高某某(原名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卖淫嫖娼场所同侯某某卖淫一次,同张某乙卖淫一次,并从高某某所得嫖资中抽取分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中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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