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纠合同案人杜某甲、邱某乙、覃某丙(均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街**号**中心为卖淫窝点,纠集谢某丁、刘某戊、唐某己等人在**休闲中心进行性交易活动,非法牟利,完成一次性交易的价格为368元,卖淫女提成是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是**休闲中心老板,性交易所得款项均交给李某某支配,其负责提供场所、制定规章、给员工发放工资和提成。杜某甲是经理,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收款等工作,覃某丙、邱某乙负责拉客、收款等工作。2018年5月15日晚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发现**休闲中心的不轨行为,对该休闲中心进行查处,抓获嫖娼男子邓某甲、陈某甲,卖淫女谢某丁、唐某己、刘某戊等人,缴获**休闲中心的营业登记本、技师规章制度、租赁合同等物品。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认签、微信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谢某丁、唐某己等人的证言;
3. 同案人杜某甲、邱某乙、覃某丙的供述;
4.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5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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