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本市人,文盲,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庄**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出租房内先后容留、介绍卖淫女武某某、沈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共计非法获利5千余元。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住处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李某某及正在实施卖淫活动的武某某、沈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玲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