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渡船农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份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象州县**镇**大道**号 “**商务宾馆”的经营者,为提高宾馆入住率及获得好处费,多次通过陈某某(已起诉)、覃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卖淫女给梁某某、覃某丙、覃某乙等住客进行嫖娼,并从中收取每人次2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获利上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招嫖小卡片;2.书证:营业执照、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覃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静静
检察官助理:武恺阳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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