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路**号“**美发店”先后容留卖淫女杨某某、梁某某、曹某某三人卖淫。期间,李某某租赁**城区**楼**栋**房作为卖淫场所,并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带嫖客挑选卖淫女。每次卖淫价格为150元,李某某每次抽取“台费”50元。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卖淫女杨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等人,并在**美发店内搜出并扣押李某某用于收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在曹某某身上搜出避孕套7只,手机一台,卖淫所得300元;在杨某某身上搜出避孕套6只,收款二维码1张,卖淫所得1100元,手机一台;在梁某某身上搜出避孕套12只,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码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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