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街***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承租的屋内,为卖淫人员林某某、邓某某与嫖客提供性服务提供场所,并通过网络发送招嫖信息的方式介绍嫖客到上述地址与其容留的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从中和卖淫人员分别收取嫖客的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手机、避孕套等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嫖客到其承租的住处与其容留的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6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嫖资和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