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蔡市派出所民警王谋勋、刘少辉带领辅警何立志、王香立以及唐丽君等人驾驶警车,在蔡市镇范围内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阻防止村民聚集打牌等行为。当民警巡逻至**镇**村时,发现在一村民家门口平地上聚集近30人在赌博,民警准备将组织赌博的一名男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上来拉扯出警民警,阻止派出所民警带走违法人员,李某某不听公安民警劝阻与警告,继续拉扯公安民警,并且将出警民警王谋勋以及刘少辉打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少辉、何立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4月16日
附: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46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