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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18年5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5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在广东雷州收购的活羊44只用船偷运入海南省海口市新埠岛西苑路国瑞江畔花园后面的河堤时,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并当场查获,查获违规入岛活羊44只移送海口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后经海口市兽医卫生检疫所调查,其运输的该批活羊没有经防疫检疫部门检疫和没有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李某某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月16日,经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批羊OP液9份中检验出3 份为口蹄疫病毒呈阳性。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证明、收据、涉案山羊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为贩卖而非法偷运活羊入岛,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居所同住址,联系电话                    

      1511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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