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别名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于2019年11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从广东省高州市**猪场有限公司非法购买14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倒卖给王**,后王**等人又雇佣张**、曾**、孙**、郭**(以上五人已判决)等人驾驶两辆大车(豫H*****、豫L*****)跨省长途贩运至河南焦作出售给王**(已判决),当日在李**经营的广东省化州市**生猪收购公司“休息”时出现多头生猪死亡,其拒不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途径荥阳市**镇时王**联系另外两辆大车(豫Q****、豫H*****)老板及司机王**、辛**、辛**、杨**、刘**、高**(以上六人均已判决)驾车到荥阳市**镇**水泥厂附近“倒车”,“倒车”时又出现多头生猪死亡,后准备更改路线将生猪运往信阳市某屠宰场,2019年3月17日上午“倒完车”准备过磅时被荥阳市畜牧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洛阳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发现该批生猪猪瘟病毒为阳性,经河南德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批生猪价值262000元。
被告人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王**、王**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荥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材料、河南德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洛阳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王**等人的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有关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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