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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邵某市交通运输局、邵某市黑田铺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整治黑田铺镇320国道寺坳上至印刷产业园段乱搭乱占道路经营行为的通告》,要求违建经营户在2020年8月7日前自行拆除。2020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邵某市黑田铺镇政府组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黑田铺镇马路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在对玉京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某家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的棚子进行拆除时,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拆除过程中有材料损坏的现象因而大吵大闹,阻碍执法,邵某市公安局黑田铺派出所接警后出警,依法劝阻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不要阻工,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阻拦施工,并将执勤辅警陈某某左手、辅警伍某某左手小臂咬伤和抓伤。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左手背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伍某某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整治黑田铺镇320国道寺坳上至印刷产业园段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等三个文件复印件、罗某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陈某某、伍某某的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证人罗某某、秦某某、尹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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