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委**组**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因患*****,于同年4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 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碧海蓝天洗浴会所洗浴后拒绝付费,工业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张某某、许某某、郭某某以及协勤人员陈某某到场处置,期间李某某用脚踹正在执法的民警张某某腹部一脚,造成张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软组织挫伤。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李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住院病志、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4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辽精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27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王  蕊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