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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青岛市即墨市**镇**村**号乙。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城路东侧路段时,遇交警执勤,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心虚,不听从交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指示,掉头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冲撞参与拦截的鲁*****号警车后逃逸,致警车损。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于同年7月10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李某某赔偿了警车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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