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4********,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上午,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子方某某传唤到丹桂派出所调查,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家园小区的居民因此事陆续到派出所聚集,高新分局增派民警到丹桂派出所维持秩序。被告人李某某到丹桂派出所后,发现该所所长正准备驾车外出,其强行拉开副驾驶室的车门,将其学龄前的孙子放入副驾驶室,民警但某某依法阻止时,被告人李某某将民警但某某的脸部抓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到该派出所值班大厅,欲进入门禁内的办公区域,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陈某某在门禁处阻拦被告人李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袭击陈某某,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工作证明④伤情照片、病例⑤抓获说明;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但某某、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四、辨认笔录;
五、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星语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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