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住湖北省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其丈夫高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郧西县**镇**小学前路段时,见到执勤的交警,李某某让高某某驾车掉头逃避检查,被执勤交警拦停后李某某用手撕抓执勤民警。**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后,李某某用手击打**派出所民警。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妨害警察执行公务,造成多名警察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情证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於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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