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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2********,汉族,小学毕业,住鹤壁市浚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5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汤阴县长虹路部落村段,被执勤民警李某某、辅警申某某查获,并告知其驾驶车辆冀D****号货车涉嫌违章,在申某某带领李某某将违章车辆开至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情况下,李某某强行驾驶车将辅警申某某拉至鹤壁市浚县屯子镇郭家庄附近,途中对申某某进行恐吓、威胁,限制申某某的人身自由,阻碍申某某配合民警执行公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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