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胜利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早被告人李某某认为罗某某家盖库房占了其儿子家的土地,遂拿锤子砸罗某某家砌好的墙,被罗某某发现后报警。胜利派出所民警处警,民警翟某某、辅警孙某某扣押物证锤子过程中,李某某阻挠民警扣押同民警发生撕扯,并咬了执行公务的民警左胳膊。当日李某某被带往胜利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在胜利派出所内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诊断书、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撕扯、咬正在执行公务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培元
检察官助理:尹煦妍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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