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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南街英联斯特公司门口路段,因不满交警查扣其父亲的电动三轮车,持拳头将停放在现场的一辆警车前挡风玻璃砸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砸的警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7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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