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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道**公寓**。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4 日20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花香漫城小区9号楼下因被撞一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言语威胁肇事方人员,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李某某情绪激动欲找肇事方人员理论被民警阻止,李某某欲使用扫帚殴打民警,被民警及辅警控制并将扫帚夺下,后李某某蹲在地上,在民警对其说服教育时,李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民警进行威胁,民警将水果刀夺下并将其控制。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在2020 年6 月14 日实施作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2020 年6 月14 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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