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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肄业,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镇街道。2015年3月20日因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处以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2017年6月19日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处以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罚款。2018年6月22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并处2000元罚款。2018年12月5日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处以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汽车川Y**C**在巴州区**广场搭载乘客向某某驶至巴州区**大道**小附近,向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0元车费。李某某的非法营运行为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巴城客运市场乱象治理专项行动第三执法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池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等人发现。池某某等人遂在回风广电中心公交站附近对李某某驾驶的汽车进行拦截检查,李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反而发动车辆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李某某将站在车前的李某甲冲顶在汽车引擎盖上,并以20-40km/h的速度将李某甲拖行至回风**广场附近,期间李某某以轰油门、转动方向盘变换车道、急踩刹车等方式吓唬李某甲,以逼迫其主动下车。在李某某的汽车被一辆出租车逼停后,李某某下车准备离开现场时与该出租车司机发生抓打,李某甲制止了双方行为,并要求李某某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但李某某意图逃离,李某甲便抓住李某某衣服不让其离开,双方发生推搡抓打,后李某某被赶来的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其他执法人员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出院证、执法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向某某、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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