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安徽省含山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含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因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含山县城各小区实行人员进出小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3月9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小区东门进入时,没有按规定出示出入证、接受体温检测,被正在小区巡逻的民警邱某某拦下进行体温检测。检测后,李某某认为太麻烦便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和民警,民警邱某某口头传唤其到环峰派出所,李某某拒绝传唤并和民警邱某某发生拉扯,李某某父亲李某甲见状上前阻止民警邱某某,并躺在地上抱住民警邱某某双腿,李某某以为父亲李某甲被民警邱某某打倒在地,突然情绪激动,言语威胁民警邱某某并用胳膊夹住其头部,用力往下按,此时辅警赵某某上前控制住李某某,直至支援民警赶到。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山县人民政府通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任某某、王某某、邱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民警邱某某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2张、含山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何某某手机拍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乔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所地,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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