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6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23时许,在磐石市**歌厅消费不买单,磐石市东宁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刘某某、张某某、辅警林某某赶到现场出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用脚踹辅警林某某并将其警服拽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固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某前科劣迹证明、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出警经过自述材料、警官证复印件、辅警身份证明、办案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常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吉公安康医院法精鉴字[2020]6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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